各教学单位:
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安排,2011-2012学年第一学期课程重修工作即将开始。本学期重修的课程仍然以辅导答疑和开班讲授两种方式进行。现将本次重修工作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重修授课安排原则
1、重修授课应安排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课余时间。
2、重修原则上凡一门课程重修学生在20人以上(含20人),要求开班讲授;重修人数在20人以下的,以学生自学为主与教师辅导答疑为辅的办法进行;辅导答疑的教师由原开课系负责安排。
3、开班讲授重修课程的学时,按该门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数确定,原则上为教学计划学时的1/2;辅导答疑统一定为6学时。教务处教务科根据各系所报各门课程重修人数做重修教学任务书,由各系安排授课教师报教务科,由教务科统一安排公共课上课时间并通过教务网页向学生公布。(重修公共课课表见附件一,公共课分班名单见附件二)
二、重修授课教学要求
1、重修课程上课,按正常教学活动管理;若需作时间、地点等变动,授课教师应到教务科办理调课手续。授课教师负责该门课程的考核(包括出卷、监考、改卷)。授课教师要对参加重修学生认真辅导,严格考勤。学生的出勤和课堂表现,作为考核学生重修平时成绩的重要方面,学生未按规定上课或参加辅导者,教师有权取消其重修考试资格。
2、参加重修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时到课,不得迟到、早退,不得无故旷课。凡不能正常跟班上课者,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。无故缺课达重修学时1/2及以上者,取消该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,成绩以零分计。
3、参加重修学习的学生必须根据课程大纲和授课教师要求,按时完成有关作业、实验等,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。
三、重修授课时间
本次重修授课于第5周至第12周内进行。
四、重修课程的考核
重修考试时间为第13周。学生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者,学生应到教务处考务科办理相关手续,否则一律按缺考处理,需参加第二次重修。
五、教师辅导重修学生人数以教务科下发的重修学生名单为准。如参加重修的学生有两门(或两门以上课程)的上课时间或重修上课时间与本学期正常的上课时间有冲突,且查询重修课表后,能够找到避免此种冲突情况的该门重修课程的其他班级,学生方可到所在系秘书处领取《重修调班申请》(见附件三),办理重修调班手续。
请各单位将本次重修的要求及课表及时通知到任课教师和学生,确保本次重修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教务处
附件一:重修公共课课表.xls 2011年9月19日
附件二:重修公共课分班名单.rar
附件三:重修调班申请.doc